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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旅游业检讨方案的咨询文件
来源 : 傅子刚咨询
2011年7月8日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
中区政府合署东座二楼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工商及旅游科
旅游事务署
第1组


尊敬的先生,

关于香港旅游业检讨方案的咨询文件

谨在此对谘询文件《香港旅游业的运作和规管架构检讨方案》(“文件”)提出的改革方案,提交本人意见。

改革方案

文件提交了四个改革方案:

方案一:修订《旅行代理商条例》;明确表明旅游业议会是一个公共组织;并改革旅议会理事会及委员会的組成。

方案二:重新审核旅议会的职能及权责,把旅议会部分规管职能转移至政府部门。

方案三:成立法定独立机构,取代旅议会负责旅游业的规管工作。

方案四:由政府部门取代旅议会负责旅游业的整体规管。

在咨询过程中我高兴地得知,政府欢迎新建议或详细陈述,以融合多种方案为一体。咨询文件在引言中指出,其主要目的,是为旅游业找出健康及可持续的发展方向。这一点,我完全赞同。

我的意见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惯例由商家和客户共同促成。双方相互间的影响非常复杂;只要遵守游戏规则,自行其事符合大家的各自利益。我相信,这样才能保证效率,发挥创意,而效率和创意是自由企业最基本的创造动力。

然而,我同时也相信,应当有监督者保证竞争的自由公平。 在这方面,正如文件所解释的,香港基本上采取了自我规管制度。 这种制度符合我们的经济性质,一向运转良好,直到最近发生了一系列不愉快事件,有损我们旅游业,乃至香港的声望。 遗憾的是,大部分事件的发生都同类似的行业惯例有关,涉及大陆来港游客。 因此我认为,应该调整政策目标,消除形成这种行业惯例的潜在因素。所以,在我看来,针对一个相对集中于某一点的问题而去改革整个自我规管制度,并不合适。

由于上述原因,我认为改革方案三和方案四没有必要,因为这两个方案实际上会彻底废除目前实行的自我规管。

现在来看方案一,该方案似乎近似目前的管理体制。 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业内实行的是双轨规管:旅行代理商注册处为政府机构,负责签发牌照,旅议会实施自我规管。 文件报告说,目前的体制在某些方面不够完善,令人担忧。 我谨在此指出二点值得担忧的不够完善之处。 第一,行业协会缺乏调查和制裁的权力;第二,感到行业协会在制定公平规则和执法方面缺乏独立性。

赋予行业机构很大的调查权,让其成员调查其他成员,似乎并不合适,这个过程中显然存在着利益冲突。 即使改革旅议会的组成,让非行业成员更广泛地参与其中,也可能不足以解除人们对其独立性和公信力的怀疑。

因此,方案一看来并不稳妥。

方案二似乎是将方案一和方案四融为一体。 它允许行业协会继续制定规则,处理惩戒和仲裁事务。 但是,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上诉委员会,并且扩大政府机构,用以支持该上诉委员会,审议行业协会偶尔订立的规则。

总的来说,我赞同这个方案,但有以下建议:

由于不适宜赋与行业协会以太大的调查权(意见陈述如上),旅议会就无法有效地处理惩戒事务。 相反,应该鼓励仲裁,因为作为寻求友好解决方案的自愿程序,仲裁不需要正式的调查,可由议会通过特别功能委员会进行调解。

对于需要施行裁决或惩戒的事宜(包括不当行为的个案),我建议,将适当的调查权授与执行法律和次级法规的政府部门,由其处理上述事宜更为恰当。 可以成立独立的上诉委员会(在政府部门和相关的行业机构范围以外),由此保证执法公正,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行使酌情权。 如有涉及欺诈或欺骗性行为的重大案情,公众和涉案各方当然可以决定是否需要警方介入。

最后,我谨重申前面提出的一点:商业惯例由商家和客户共同促成。 在涉及来港游客的案例中,如果游客更了解情况,就可以谨慎行事,按照旅游公司服务的总体价值做出决定,而不是仅仅考虑行程的价格。 在这方面,消费者委员会应该同大陆的对应机构一起合作,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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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能考虑上面的观点和建议,本人将不胜感激。

谨致敬意。

傅子刚



抄送: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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