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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削减销售税
来源 : 傅子刚咨询
2011年10月31日
国务院于十月二十六日表示,为消除中国销售税税制中的不合理现象,决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在上海开展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预计这项改革将会普遍降低对货物和劳务销售征收的间接税。
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劳务则要缴纳营业税。 中国的增值税体系以国内消费为税基,针对销售货物环节征税,进项所缴税款可以抵扣销项税款, 纳税人按抵扣后的差额缴税;营业税则针对销售劳务环节征税,但劳务进项所缴税款不能抵扣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或销售劳务的营业税。 因此,中国目前的销售税税基,实际上远超过GDP中消费的部分。 跟其他采用增值税作为销售税的国家相比,中国的销售税税制有两个不合理之处,导致税基过大:(1)在任何生产阶段或增值链环节中发生采购应税劳务,已缴纳的税款通常都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生产者其后销售货物或劳务时需缴纳的销项税款;(2)对劳务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为已征税劳务作为下游服务的进项,在下一个劳务销售环节又再次被征税。 这些不合理之处扩大了以消费为税基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承担了更重的税负。
根据国务院的简介,消除上述不合理现象的方法,是将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因而为提供劳务而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下一个货物或劳务销售环节,从销项增值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纳税人通常就劳务销售额全额的5%纳税,但标准增值税税率是17%,13%的低税率主要适用于某些基本货物。 因此,如果劳务提供者要就销售劳务缴纳17%的销项增值税,而又没有足够的进项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额的话,可能要负担更重的税负。 为避免可能出现的这种有违改革原意的情况,国务院还决定新增11%和6%两挡低税率,以保证改革能真正达到减轻服务业税负的目地。
我们欢迎这次改革。 正如我们在最近的快讯中阐述的,中国税收走向合理化的大方向,应该是降低财政收入中间接税的比重。 在中国鼓励消费,从而转移国家经济发展重心之际,这一举措意义尤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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