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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小变革,企业经营大便利
来源 : 傅子刚咨询
2013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7月9日联合发布2013年第40号公告, 改变了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必须提供完税证明的征管方式。 新举措已于本月,2013年9月1日生效,极大地便利了有正当需求的个人和企业对外支付,因此受到广泛欢迎。

该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登记表格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只在《备案表》上盖章,将其中一份当场退还备案人。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税务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根据该公告,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新规定大大简化了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的手续,付汇的境内机构自行履行代扣代缴申报纳税义务后,无须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审核就可以对外支付款项。税务机关可以事后审核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交纳各项税款。

虽然新规定的管理细则还没有出台,但毫无疑问,要享受新规定带来的便利,首先要保证外汇业务符合自己的业务范围。另外还要保证,提交的文件和备案信息准确地反映了交易情况。这样可以便于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完税情况,保证新规定得以顺利执行,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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