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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U风险管理和内控实务纲领—第二部分(四)
来源 : 傅子刚咨询
2015年11月11日
JFU针对《上市规则》附录14 C.2的要求制定解决方案 我们在这篇短讯里对C.2.4和C.2.5的要求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列出行动指南概要,作为企业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的提议。 C.2.4和C.2.5要求分析
JFU的解决方案4(a)-(e) 发行人可以首先就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定政策陈述。执行后,发行人可以按C.2.4的要求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陈述,称发行人已采取行动或政策措施,并且年度审核报告得出结论,实际做法没有严重偏离政策陈述。 如发生重大偏离,披露陈述要做相应修改。将修改的情况通知董事会注意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4(a)-(e)行动指南
JFU的解决方案5 解决方案1(a), 2015年10月21日 "JFU风险管理和内控实务纲领—第二部分(一)"提到的工作组由管理层高级成员组成,涵盖财务、运作、法律等管理职能,负责内控系统的设计、建立及运转。协助工作组运行的管理员可以是内审师或其代表。因此,内审师在确保系统的妥善运转中起着正式而关键的作用。 对较小发行人来说,设置一个完备的内审团队,可能会很耗费财力。一个解决的办法是,将内审功能外包给专业服务公司。从合规的角度讲,这是个可行的解决办法,但会妨碍内审专业技术内部化,阻碍其融入发行人的公司结构中。一个切实可行的变通办法是,在外包的同时,任用一、二位年轻的公司内部专业人员,同有经验的专业服务人员一起,逐渐建立起充足的内部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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