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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供应链条的税负 – 1
来源 : 傅子刚咨询
2012年5月21日



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数个文件,指示要执行国务院的决定,逐渐统一中国的两大间接税种。详见我们2011年10月31日的简讯。

这项改革为企业重新考虑间接税的管理方式提供了一个好机会。 这期简讯建议,增值税的管理重点,应该是尽量减少进项税的流失,以降低供应链上的整体税负,藉此扩大生产和消费。

在向读者解释这一观点之前,我们首先简要介绍一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的主要特点。该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施行,据了解,晚些时候会扩大到北京,但其影响已经通过上海企业和其他城市企业之间的交易波及到整个中国。

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

财税[2011]110和111号文件提供了试点方案的政策指引和《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3号文件及后来的几份通知进一步规定了相关细则。《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在中国境内提供规定的应税服务的任何个人或单位。

个人或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的企业或单位。 以他人名义注册、经营业务的个人为征税对象,除非他人为业务经营继续承担法律责任(《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

应税业务在《试点实施办法》中指的是提供(A)以管道运输物质的服务,以及以各种交通方式运送货物或旅客的服务,(B)现代服务业,即(B1)研发和技术转让、(B2)信息技术、(B3)文化创意活动、(B4)物流辅助服务、(B5)有形动产的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B6)商务、法律和财务方面的鉴证咨询服务。

提供服务是指以货币或实物的形式收取费用的服务。但请注意,商业或非商业单位的不收费服务可能被视为应税服务。这就是说,任何形式机构提供服务,不管其是否法人机构,都被认为是以盈利为目的。

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指的是服务提供方或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但境外提供方向境内接受方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或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的情形除外。有关部门当然也可能规定其他排除在外的情形。

税率

提供(A)类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B类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B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其税率为1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的一些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增值税征收率为3%。

我们认为,为不断提高责任感所做的努力,一定会带给企业更高的公信力,从而降低投资者和放贷者的预期回报,因而会降低由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测量的风险,提高企业价值。以后在适当的机会,我们会讨论企业如何在实务上,获取价值提升的好处。

税收征管和计税方法

任何税种都需要严格划定征收形式和程序,从而为征税、纳税抵免及退税提供法律效力。在这方面,增值税针对提供服务扩大征收范围的做法,同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针对货物销售基本上是一样的。

为讨论的目的,我们在此强调一点:试点办法也提供了两套税收管理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的起征点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1]65号, 为500万元,而根据增值税的基本规定,从事货物生产的为50万元,货物零售业为80万元)。销售额小的小型企业,但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恰当地设置账簿,保存资料,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大体上来说,根据一般计税方法,在某一期间内的应纳增值税等于当期销售额按适用税率(按上文提到的,为6%–17%)缴纳的销项税额和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准予抵扣进项要严格遵守提供发票依据的规定。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那一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相比现代服务业适用的6%的税率,交通运输业的11%,和其他行业的17%,税率要低得多。

某些商人因此相信,不做税务登记以隐藏收入,或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会划算得多。我们下一期的简讯将解释,情况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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