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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U风险管理和内控实务纲领—第三部分(二)
来源 : 傅子刚咨询
2015年11月25日



为C.2.4披露陈述制定政策

本篇是第三部分,政策和披露陈述的续篇,也是对我们关于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风管和内控的新要求的一系列简讯的最后一篇。

董事会的确认——C.2.4(c)

董事会确认,负责系统的设计、执行,对其有效性进行审核。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设计系统是为达到商业目的而管理失误的风险,而不是为移除该等风险,因此只能合理地保证,而不是绝对地保证,不出现重大失误或损失。

审核系统有效性的程序-——C.2.4(d)

为帮助妥善地进行系统审核,预先准备好一份手册,作为正式的系统文件,载明相应单位、部门和程序“所有人”的各部分内容。

除了前面各简讯里解释的月度小组例会,为了评估系统的有效性,还要进行年度审核,包括以下元素:

  1. 范畴审核,以保证系统涵盖管治和管理的所有方面,同时涵盖业务运营、项目、单位或业务实体,尤其是审核年度内新增加的部分。

  2. 跟踪审核,保证年度内产生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也就是说,提出的建议已获审查、批准及执行;

  3. 合规审核,即,对样本交易、活动、事项进行合规测查,以确认系统的运营符合设计意图。

范围、跟踪及合规三方面的审核应该应用于各工作组成员负责的财务控制、运营控制及合规控制中。

处理和传达内幕信息的程序和内控——C.2.4(e)

董事会认为,要将下列各项中的所有信息看作是潜在的价格敏感内幕信息,其传播要受限于价格敏感内幕信息委员会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准则》拟定的政策(请见下文),由董事会批准。

  1. 董事会尚未明确批准可以发布的所有财务信息、历史性报告或预测,包括管理帐和各个单位、职能部门及实体的效绩报告。

  2. 董事会尚未明确批准可以发布的,与特别交易或项目相关的财务或其他所有信息。

  3. 董事会尚未明确批准可以发布的,与新产品或研发有关的所有信息。

  4. 董事会尚未明确批准可以发布的,对经营或经营环境中的重大变化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的所有相关信息,无论结束的或尚在进行中的。

控制此类信息的一般原则是“在需要了解的情况下”才向内部传达。没有董事会明确批准可以通过特别的人员、特别的渠道传播的,不得向外部传播此类信息。

以下是由董事会审批的价格敏感内幕信息政策陈述概要:

  1.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披露价格敏感内幕信息的法律体制的介绍

      1. 内幕信息规则的重点
      2. 内幕信息的定义
      3. 披露的时间
      4. “一俟合理可行”的含义
      5. 谁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主管”?
      6. 披露的方式
      7. 举例
  2. 处理和传播内幕信息

      1. 内幕信息的保护
      2. 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审核
      3. 需要知道政策
      4. 实体文档管理/信息屏障
      5. 信息技术控制
      6. 同外部的联系
      7. 泄露调查
  3. 内幕人名单

  4. 个人保密责任

  5. 保密协议—顾问

  6. 总协议—经常性顾问

  7. 投标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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