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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享受5年税务宽免待遇的评述
来源 : 傅子刚咨询
2018年11月13日



继8月份颁布新个人所得税法后,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条例是个税法在实行层面更为详实的政策解读。

新税法颁布后一个备受争议的主题是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应如何确定其个人所得在该纳税年度的征税范围。

个税法中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即被视为该年度的居民纳税人。因此,严格来讲此类无住所个人应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这样的规定被认为对那些因临时任务外派来华的外籍人员过于严苛,也并不符合国家发展的初衷。

新实施条例草案中关于5年税务宽免待遇的规定减轻了这种顾虑。税务宽免待遇实际上是延续了旧实施条例中已有的相关条款,即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5年的无住所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新条例生效后,无住所个人可以继续享受5年税务宽免待遇,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实施条例草案中对5年税务宽免期的认定方式也予以了保留。草案中规定无住所个人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计算5年宽免期。与旧实施条例中关于宽免期重新计算的条款相似。大部分外籍人员会利用这一条款定期安排1个月的休假,以确保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会在中国产生纳税义务。

据此,无住所个人在至少每5年安排一次1个月休假的条件下,即可永久享受税务宽免待遇。

2018版个税实施条例草案基本保留了5年税务宽免待遇和对宽免期重新计算的条款,使外国人才更乐于留在中国工作。宽免待遇是受欢迎并且公平的,因为这种待遇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而对于在中国有住所个人,则应视同本地居民既享有充分社会权利,又承担全部纳税义务。

这种限制对那些在原籍国保留永久住所的外籍人员也不会过于严苛,因为他们通常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中的对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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